律师解析:
当
债权人按照相关
法规提起
代位权诉讼时,应当提交至被告人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因此,关于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
管辖问题,应当遵循一般
诉讼管辖原则,即针对被告在其住所地位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裁决。
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自然人提起的
民商事纠纷案件,其唯一且明确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倘若被告住所地与常住地区别较大,则适用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
对于
法人或其他团体引起的
民事诉讼,同样依此原则指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此类诉讼涉及到多个被告,且这些被告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以上不同人民法院区域内,那么每一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应该参与并依法行使审判职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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