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调取任何形式的
证据时,那么我们必须调取到真实的原件材料。
然而,有时为了保护相关方的隐私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获得原件,这时我们可以考虑选择调取副本或是拷贝件。
对于调取
物证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优先选择调取原始的实物证据。
但是,如果由于实物证据的特殊性(如难以搬运、保存等)、法律规定的需要返还给
被害人或保密工作的要求等原因导致无法调取实物证据原件,那么我们也可提供相应的照片或录影作为替代。
在必要时,我们还须对实物证据进行拍照或录像处理,
保证其能够充分体现原始实物的形状及内容特征。
当我们调取与
书证、视听资料相关的副本、复制件乃至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文件时,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必须提供关于未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具体原因、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原物存储地点的详细说明,同时需由相关制作人员及原始凭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者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以上信息属实。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
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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