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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时间:2024.06.29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在调取任何形式的证据时,那么我们必须调取到真实的原件材料。
然而,有时为了保护相关方的隐私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获得原件,这时我们可以考虑选择调取副本或是拷贝件。
对于调取物证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优先选择调取原始的实物证据。
但是,如果由于实物证据的特殊性(如难以搬运、保存等)、法律规定的需要返还给被害人或保密工作的要求等原因导致无法调取实物证据原件,那么我们也可提供相应的照片或录影作为替代。
在必要时,我们还须对实物证据进行拍照或录像处理,保证其能够充分体现原始实物的形状及内容特征。
当我们调取与书证、视听资料相关的副本、复制件乃至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文件时,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必须提供关于未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具体原因、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原物存储地点的详细说明,同时需由相关制作人员及原始凭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者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以上信息属实。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
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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