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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构成诈骗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开具空头支票实属欺诈行为
针对这个问题所涉及到的诈骗数额,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仔细梳理。
具体说来,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诈骗数量进行区分和应对:
1.若促使他人通过发行空头支票来获取财物者所采取的措施并不严重,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监管和行政处罚
这里提到的“空头支票”是指票据收款人向付款人提出支付要求后,出票人在实际存款中无法满足票据金额还款需求的支票
相应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支票出票人应遵循签发金额不可高于其在付款人处实际存款的原则,这样便严格禁止了空头支票现象。
这就要求出票方必须在出票之日起直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成为止,都要遵守这样的规定;
2.若其造成的财务损失较少且情节较为轻微的话,通常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同时还要支付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3.若是这类骗子造成的损失额较大或是具有其他恶劣情形,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如果存在非常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涉及其他极为严重的情节,这些骗子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他们还需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是没收所有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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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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