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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老板不垫付医药费,是否违法

时间:2024.09.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407人
律师解析: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医药费用应由企业或雇主提前垫付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若雇主未能及时垫付医药费,这并不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对于因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的员工,他们有权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福利,即所谓的“工伤医疗待遇”。
同时,为了确保伤者得到相应质量的康复治疗,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应当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相符合;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会对此类工伤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承担。
此外,如果员工在接受治疗期间必须前往其他地区治疗,按照政策要求,这类转院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及餐饮等费用,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具体的报销标准则由承受医疗服务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最后,工伤员工在选择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时,只要符合规范要求,那么此类费用同样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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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曾长期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ACLIMITED、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擅于企业公司法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长期为物流、供应链、建筑工程及类金融公司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担任过的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裕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储运集团所设子公司)、深圳市中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诚铭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勤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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