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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需满足哪些要件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3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债权让与制度的成立要件,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有一项依法生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债权存在。
这里所说的有效债权,不仅仅指其依法产生的过程,更要关注它是否同时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比如我们常常提到的“赌债”,因为其来源和受法律保护程度的限制,所以并不属于有效的债权范畴。
其次,债权还需要具备可让与性的特性。
具体来说,就是债权人有权将自己享有的合同权益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转让,但是需要排除某些情形。
其中包括:
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被转让的债权项目,如附随债权、消极债权、专属性债务人的债权等;
基于当事人之间约定而禁止转让的债权;
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等等。
再者,债权让与行为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达成书面的共识,并且协议内容不能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债权人在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之前,必须先行告知债务人。
该义务仅限于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而无需获取其确切同意。
一旦债权转让的通知达到债务人手中,即会立即生效,对债务人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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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 更多>>
  • 主债权转让的条件有: 一、主债权有效存在,且主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二、主债权的让与人须有处分债权能力,且与受让人就主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三、让与的主债权须有可让...... 更多>>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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