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贷款手续需要:提供各自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工商证、税务证、资金流水、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还款人为各营业负责人;2、抵押贷款,贷款手续需要:贷款人夫妻双......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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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尤其是用于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求的债务。若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比如用于购房等,也会被视为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责任的分担,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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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配偶之间就债权债务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并且没有侵害第三方的权益,那么这个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这个协议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存在恶意,那么它可能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合法自愿的约定是有效的,而恶意逃债的约定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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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债务分割协议,如果能够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且没有损害第三方的权益,那么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对于善意的债权人来说,夫妻双方可能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所以,虽然这个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它的适用范围和后果还是需要清晰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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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