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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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是有没还清的房屋抵押贷款,一般来说双方得一起承担还款的责任。当然啦,也可以商量让其中一方来还。要是有一方没能力还了,银行就会找另一方要。帮着还了钱的那一方,有权利向另一方要回自己应该承担的那部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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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以及主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不能当担保人。通常情况下,公司没资格做担保人,但要是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来进行再借贷的公司,就可以担任担保人。而且,公司必须在经过批准或者处于特殊情况时才能提供担保,不能随意行事,得通过合法途径去达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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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得按照保证合同来承担责任。要是保证方式没明确,那就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等借款人违约了,债权人就能让担保人承担责任。要是约定了是连带责任,那债权人可以直接让担保人承担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在主合同的纠纷还没经过审判或者仲裁之前拒绝承担责任,但有一些特殊的情形除外。债权人应该优先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责任,要是担保人不履行,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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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得用书面形式确定,要是自然人借贷的话可以另外商量。法律没规定每笔借款都得有担保人,在合法的情况下,借款不是一定得有担保人,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并且都同意。这就展现出法律很灵活,也尊重个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