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认定时,如何启动复核流程,主要步骤如下:
第一,有权限之人应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次日起算,以三日为期,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同一级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时间从接到之日算起,需要在三十天内,针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
证据、运用法则及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度核实与评价,并做出相应的复核结论;
第三,复核阶段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撤回复核申请,该申请一经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立即终止相关工作,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完成确认;
第四,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根据审查结论做出最后的复核裁定,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各个利益相关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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