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误工费的
赔偿标准,依据的是受害者因受伤而导致的实际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状况进行判断。
如果受害者拥有稳定且具有固
定金额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用的
赔偿额度应该参照其相应的实际
经济损失来计算,也就是用误工收入与天数的乘积,或者以月或年来精准衡量,单位为天。
若受害者不具备固定的收入来源,但能够提供
证据来证明他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的话,此时的
误工费赔偿标准就应采用误工时间与天数的乘积,除以最近三年年均收入水平,单位也为天。
反之,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他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时,误工费赔偿标准会被定位为误工时间与天数的乘积,再乘以上一年度同行业、相似岗位员工的平均日薪水,单位同样为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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