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特殊场合有权力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该
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在
当事人自首或者被
逮捕之后仍可适用该类措施,仅在同一法规的第(二)款中指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可能导致其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并且经过全面评估认为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社会安全风险的存在,那么这些人是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的。
因此,如果已经自首或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也就是有可能会面临长期监禁的惩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又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威胁,他们就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至于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批准,这将会取决于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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