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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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条件便是需存在蓄意捏造事实之行为,换句话说,便是对他人进行恶意诋毁的内容必须完全是毫无根据的虚构臆想。(2)其次,此类虚构的诋毁言论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传媒渠道对外公布传播出去,此举称之为“散布”。(3)诋毁行为必须是专门针对某一具体人物而展开的,无需直接点明对方姓名,只需从诋毁言论中明确得知受害者身份即可构成诋毁罪。(4)最后,诋毁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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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具体表现为犯罪者通过暴力或其他不当手段进行公开的侮辱他人,或者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种罪行,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犯罪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的惩戒。值得注意的是,诽谤罪并非必然面临法律制裁,只有当案件涉及到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威胁时,才会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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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编造并散播对他人信誉产生负面影响的不实之词或消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传播;2、擅自修改互联网上与他人相关的原始资料,使其转变为有损他人声誉的虚假事实,随后再度在信息网络上广泛散布;3、明知道所散布的内容属于恶意捏造并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下,继续在信息网络上大肆传播,且情节严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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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刑事犯罪,是指故意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这些言论足以降低他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其恶劣程度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诽谤罪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侮辱罪基本一致,都是针对他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