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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能否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41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倘若尿毒症患者具备下列的任一项条件,即可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其一,若尿毒症患者有可能会受到管制拘留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惩罚,以及在采纳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无法预见到会对公众产生危害性。
其二,假如尿毒症患者可能要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然而因为疾病因素的影响,必须接受治疗,而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情况。
其三,倘若尿毒症患者的病症严重,已经丧失了自我照顾能力,并采纳取保候审后也无法预见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性,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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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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