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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会不会通知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64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定期报告居住地址变更事项,保证及时接受案件处理,不得干预证人提供证言,禁止销毁或篡改证据以及禁止实施串通供词等行为。
若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者,执行机构有权没收保证金,并依照实际情况下令进行书面反省悔过、重新交付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甚至监视居住逮捕
然而,在评估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是否下达方面,必须要考虑到的是,当已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认真遵守上述各项规定,且未再触犯其他法律条款,他们理应在守规尽责的前提下得到解除取保候审的机会。
这一流程往往离不开执行机构的决策作用,鉴于此,执行机构在做出决策之后,就应该及时向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发出通知。
这份通知的目的在于告知他们取保候审状态已经解除,使他们得以恢复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秩序。
然而,倘若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执行机构则可能会决定没收保证金、要求重新交付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乃至逮捕。
在此种情形之下,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许会面临延迟或取消的风险,原因在于需要首先解决违反规定的问题。
总而言之,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通常会传达给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除非他们未能遵守规定,从而导致需要先行解决违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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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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