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在购买外卖商品过程中,发现其中存在异物现象,
消费者将拥有获得相应
赔偿的权利。
若是商家所生产的食品未能达到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在销售过程中已经明确知晓此产品无法满足食品安全指标,那么消费者在采取索赔措施以弥补自身
经济损失之余,亦可直接转向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提出诉求,要求其支付该产品售价的十倍金额,或者是损失总额的三倍作为
赔偿金;
若最终确定的
赔偿金额未达一千元人民币,则应将赔偿额度设定为一千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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