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要求,若存在正在对襁褓中的婴孩进行哺乳喂养的妇女涉案的情形,如若判断其行为具有可
取保候审的安全性及不会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可以向法院提交关于其性命的申请取保候审的附议。
这就说明,在特殊情况下,即倘若这位浦乳期的妇女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所有其他必要条件,那么她将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而非
被强制执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往往是在面临紧急状况或者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避司法调查和审判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而取保候审则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
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因此,如果这位处于浦乳期的妇女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她有权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而非被强制执行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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