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瑞雪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执业期间不仅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同时承办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资金上百亿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经验。 担任于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几十余家公司解决了其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处理、企业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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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据不能直接判定非法集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意图、欺骗手法是否违法、资金额是否达标。如虚构事实、夸大回报集资,无借据也构成非法集资。但缺借据影响证据链,需全面分析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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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非法债务时,催收活动不一定涉及非法拘禁。但如限制他人自由或侵犯其人身权益,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条,此行为可受刑罚。若涉及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刑罚更重。导致重伤或死亡者,法律责任加重。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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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中,需清晰区分其与相关行为。此罪非行为本身为判定依据,而是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关键在于催收的是否为非法债务,且催收手段须达情节严重,方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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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构债务罪指虚假诉讼干扰司法公正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判定此罪需考虑:虚假诉讼行为、干扰司法公正目的、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