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个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规制性定义犯罪活动之集资型欺诈,意即未经合法监管程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非法聚集他人财产,且额度过高者。此类犯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诸项构成要素,你我皆宜格外关注:1.犯罪客体是当代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
集资诈骗的构成主要有四个普遍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审批或借合法形式吸资;二是公开化,通过多种媒介向公众广泛宣传;三是诱导性,对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或给回报;四是社会普遍性,资金来自社会各阶层不特定人群。满足这些特征才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行为表现包括:用欺骗手段非法募集资金,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比如用虚构项目、夸大回报等手段吸引投资者;募资后挥霍、抽逃、转移资金等,导致无法归还;携带集资款潜逃、逃避返还责任,或用于违法犯罪致使资金无法返还等。这些情况都属于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范畴。
犯罪主体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的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
犯罪行为人分为自然人和单位,都需要有故意侵占集资款的心态。在行为方面,采用欺诈手段进行大规模非法集资,例如歪曲事实、隐瞒真相。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体的利益,还侵害了公共财产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构成了复杂的犯罪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