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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坐牢后还会再坐牢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由于经济拮据无法履行债务而身陷囹圄,且满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定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裁定终止执行。
这就意味着,倘若债务人的确是出于无奈而无法偿清债务,并且符合上述特定情况,那么他们或许无需再为同一笔债务问题而再度承受牢狱之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在服刑期间重新具备了偿还能力或者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
因此,债务人是否会再次面临牢狱之灾,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偿还能力以及财产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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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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