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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有继承权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923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遗产乃指自然人离世之际所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
这便表明了,当公民不幸辞世之时,他们遗留下来的正当、合法的财产就会被视为遗产。
假若这个不幸离世之人留有继承人或是遗赠人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和接受遗赠者便能依据法律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然而,一旦死者无法确定任何继承人或者无遗嘱财产捐赠人,且又无其他人愿意继承或者接受均无遗赠的财产,这类遗产则会依法归属于国家,用作公共社会建设之用;
倘若这位亡故之人在生前曾经是集体所有制度的组织成员之一,那么他留下的遗产应归属到原先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之中。
因此,在债务人大致离世之后,他们遗产的继承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合法继承人或是遗赠人。
一旦确有合法继承人或是受遗赠人存在的话,那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便可依据相关法律享有继承之权;
但是如若不存在合法继承人或者无遗嘱财产捐赠人的话,那么这类遗产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落入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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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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