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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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抢劫罪的条件很明确哦。单纯的威胁要是没到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就不算抢劫罪,像那种一般性的言语威胁,没法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那肯定不行。还有呀,要是临时起意顺手把财物拿走,又没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也构不成抢劫罪。另外呢,在拿到财物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是出于怜悯、同情等主动给的财物,而不是因为被压制反抗才给的,那也不算抢劫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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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量刑依据挺复杂呢,可不能只看金额。哪怕勒索的钱不多,就像 2 万那也得严惩。一般这种情况会判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还得罚钱或者没收财产。要是情节稍微轻点儿的,那就得坐五到十年的牢,同时也得罚钱。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各种因素,比如作案的动机、手法、对别人造成的危害,还有要是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况也会考虑进去,这样就能保证量刑既公正又合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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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行为人拿那种特别危险的工具去抢东西,得符合这些条件才算是抢劫罪哦。一是这工具得有明显的危险性;二呢,使用的时候得能看出来他是打算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三呢,他的行为得让别人特别害怕,然后就把财物交出来了。只有都满足这些条件啦,才能把这种行为定性为抢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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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包括抢劫预备。抢劫预备是指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使处于预备阶段,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预备的认定和处罚会综合考虑预备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