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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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书面借条时,主张借钱得自己找证据。像姐姐借钱没写借条,能拿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借款这事。要是自己收集不了这些证据,就能让法院去调查收集。法院会仔细、客观地审查核实所给的证据,从而认定事实。所以呢,即便没有借条,只要有其他形式的证据支撑,姐姐的借款事实在法庭上还是有希望被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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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他们可以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的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例如,如果权利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而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将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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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必须符合包括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内的条件。欠条是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可以作为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因此,仅凭欠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当然,为了使诉讼更为充分,原告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和债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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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借款人不需要支付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然而,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了利息,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这部分支付的利息,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如果借款人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他们可能需要赔偿出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