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重新签署
欠条能否导致
诉讼时效的中止问题,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若该项欠条的
重签是对原有
债务的客观延长或确定,并且并未涉及到任何新的债务事项,那么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署欠条可被视作“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进而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止效果,使得
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重新签署的欠条是建立在全新的债务关系基础之上,那么可能并不适用于上述的规定,此时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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