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未向新津提
起诉讼的时候,
债权人必须提供其他有效的凭证来证实所欠贷款的
债务关系的成立。
这类
证据也许含有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证人提供的证词、电子数据(例如转账记录、即时通讯软件上的聊天对话等等)以及影像音像材料(如录音制品、录像带等等)。
如果债权人自身无法搜集和整理这些证据,他们也有权申请由当地的民事法庭进行取证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详尽而公正的调查与检测,以便准确地确定事实真相。
因此,即便债权人未能获得
欠条这样的直接证据,只要他们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他们仍然有机会通过法律手段
追讨回这笔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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