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为了保障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人
民法院被赋予了采取
保全措施的权力,这些措施不仅限于对
债务方财产的查封、扣押与冻结等传统措施,还包括了对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这就意味着,当债务方可能因其自身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甚至给相关
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失时,
债权人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便于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和有效控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有权利依据案件的紧迫性,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无论是债权方还是对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深入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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