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若
贷款申请人在购入汽车之后
拖欠应缴款项,贷款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向其主张
违约责任,包含强制申请人持续履行还款义务、委托补正行动以填补损失等多种方式。
反之,若贷款申请人的欠款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所划分的分期付款情形相吻合,即截至
债务到期日亦未全额支付到期金额,且在收到催告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予以支付,那么贷款方向可以请求贷款申请人支付剩余所有款项,否则有权取消已签订的合同事项。
在此情况下,贷款方更可进一步向贷款申请人索偿该标的资产的使用费用。
扑在实践中,应首先由贷款方向其发出
催收通知,若贷款申请人仍决计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可考虑采取
法律诉讼等行动,例如向人
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贷款申请人偿还债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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