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对于被判处
管制的
犯罪分子而言,其刑期将自裁定执行之日起开始计时;
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尚有
羁押情况存在,则每过一日的
羁押时间均可折算为刑期的两倍。
关于
拘役的罪犯,其刑期同样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假设在判决执行之前已有羁押行为发生,那么这部分
羁押期限也可按比例折算为刑期的一倍。
至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刑期则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进行了羁押,那么这部分羁押期限亦可按照相同比例折算为刑期的一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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