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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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的遗产已然得以顺利继承,那么继承人就应该在其继承所得的遗产份额内,无条件地承担起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而当遗产中包含了债务人的赔偿金时,这笔赔偿金便可被视作遗产的一部分,继承人也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相应的偿债责任。若继承人拒绝履行偿债责任,债权人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债务人赔偿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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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无法联系或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启动诉讼程序。若对于撰写书面诉状存在困难,债权人也可选择以口头形式提出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进行记录备案,并将此事传达至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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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若无继承人亦无遗嘱接受者,则该遗产将归属于国家,并用于公共利益领域;若死者在世时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其遗产将归属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就意味着,当债务人身故之后,倘若其遗产既无继承人继承,亦无遗嘱接受者,那么这些遗产将会被划拨给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非由债权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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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债则主要涵盖了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经事后确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若债务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实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