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的司法
管辖原则主要基于被告的常驻地所在区域的人
民法院来进行
立案审理。
如果被告属于普通居民身份,并且他/她的实际住所地和自我声明的
经常居住地址二者并不统一的话,则由被告声称的常用居留地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然而,如果被告人是法律认可的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形态,那么管辖权就应当归属该等法人或者组织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对于那些身处异乡且欠下债款的
债务人来说,
债权人有权向被告的实际住址所在地或者其声称的常用居住地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如果涉及到多名被告,而他们各自的实际住址或者常用居住地址又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从上述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挑选出一家作为自己的
诉讼发起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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