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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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债务转移要是没得到担保人书面同意,那担保人就不用再担担保责任啦。担保的方式有好多呢,借款人可以用自己的财产去抵押,也可以找第三方来担保。要是借款人还不了贷款,担保人就得负责了,要么自己把钱还上,要么把担保的东西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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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条约没明确担保者,可第三方单方面写了承诺,贷款人没意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这保证合同就成立啦。哪怕没清楚指定担保的人,只要有书面保证且被认可,那就构成有效保证关系啦。这样一来,贷款人就可以依据此向第三方主张保证义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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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里,保证合同起着关键作用,能保障债款得以实现。它使得保证人可以给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障,避免债务人没能按时履行义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况而让债权人遭受损失。此制度就像是给债权人加了一道强力的防护,让债权的实现有了保障,也让交易更加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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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机关法人不能担任保证人,但存在例外情况。要是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在基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再借贷活动的时候,机关法人就可以作为保证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