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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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明文规定,如若借款合同不幸触犯到法律、行政规章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又或是悖离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习惯,抑或在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以及合同相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伤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此类借款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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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若出借方无法提供有效的债权凭证或是其所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被伪造的可能性时,人民法院应严谨审慎对待借贷行为的发生缘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全方位进行综合分析,旨在判断此项民事纠纷是否涉及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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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合同纠纷的司法诉讼事宜,原则上可以依据被告所在地或是合同履行地点,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申请。在借款合同纠纷这一特定领域内,若借贷双方未能对合同具体履行地点做出明确约定,并且在后续过程中亦未达成任何补充协议,则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以实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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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法律规范,借款利率须符合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严禁出现违法违规情况。若借款合同内对于支付利息的事宜未作详细规定或表述模糊不清,同时双方又未能就此达成进一步的补正协议,此时利息应依所在地或者双方的交易行为、惯例以及市场利率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予以确定。在自然人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如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事项,原则上视同无利息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