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款,若证据取得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官需审查证据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同时核实内容真实性。
本院认为部分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已经被相关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需要专门举证证明。关于民事诉讼中本院认为部分能否作为证据的这个问题以下内容将予以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录音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证据类型非常多,除了录音,像是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其他的视听资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庭审过程中要经过质证,证据符合法定要求的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未经质证是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当面出示,案件双方的当事人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个人隐私等一系列不便公开的情况的,如果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的,是不能在案件已经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的。
在民事诉讼当中,主要证据如果没有经过质证是不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主要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话,那么在判决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质证一般在举证环节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