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发(嘉善)律师事务所
包文恺律师团队由擅长不同领域的律师成员组成,团队成员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团队成员信息如下: 包文恺,浙江开发(嘉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浙江科技大学,现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曾受聘于南湖区司法局负责调解工作,现为工作期间获得领导高度认可,并获得2022年度优秀律师调解员称号。现担任多家国企、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曾承办多起具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案件。在办理案件时本着专业高效、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信赖。业务主攻方向为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等。 王可为,浙江开发(嘉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曾受聘于南湖区人民法院,荣获2023年度南湖区优秀律师调解员、2024年度南湖区法院座谈会代表、2024年度共青团律师行业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现担任多家国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主攻方向为企业法律顾问、行政法、疑难复杂民商法。 黄晓丽,本科毕业于南京审计大学法学专业,后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毕业后入职开发所,现为开发(嘉善)执业律师。参与和办理过较多民商事疑难案件,现服务于多家企业。拥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高效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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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益之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制度,其起点时间自权利主体明晰或应当明晰权利遭受损害及其责任人时开始计算。这就意味着,如若债权人未能在这三年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其享有的基于债权产生的实体权益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运行而丢失法律上的庇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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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对方在借款后未能依照事先约定如期偿还相关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为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相应借款。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该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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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当遇到欠款者无法如期偿还所欠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此进行起诉。具体说来,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指出,无论债务性质如何,债权人可在债务期满之后任何时候,向管辖权内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且并无特定的期限限制。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经验丰富的律师通常会建议债权人尽早启动诉讼程序,以免债权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值得注意的是,一年之内启动诉讼完全合乎一般的法律规制和常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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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向法院提交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限定为整整三年。这就意味着,若您的前任未能如期归还所欠款项,那么自您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您便有权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