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公安部门在
刑事拘留之后,认定该名
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间的满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示请求;
如遇特殊状况,经有权领导机关审批同意后,请求的时间可延长至一至四日。
而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伙同他人
共同犯罪等重大嫌疑人时,提出审查批示请求的时间可以再延长至三十日。
总的来说,一般而言,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七天内提交检察院审理,但在适用上述特殊情形时,最长期限可宽展至三十天提交检察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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