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掠夺储蓄客户资金的行为,无疑应被视为
抢劫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谓
抢劫罪,即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采取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式,直接从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手中强行夺取
公共财产或私人财物的严重
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案件的性质,无论罪犯实施作案的地点是否位于银行营业场所,都不会改变其构成犯罪的性质。
只要罪犯的作案手段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得储蓄客户无法抗拒、不敢抵抗,从而成功地获取了他人的财务,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完全符合我国
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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