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制度中,对于严重
超员与
超载行为的确立,主要是根据超越车辆核定乘客人数或货运量的情况进行判断的。
在大部分情况下,若涉及驾驶大型客运车辆,其实际载客量超出了核定数量的50%以上,或者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数量的15人以上;
而在驾驶中型客运车辆时,其实际载客量超出了核定数量的80%以上,或者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数量的10人以上;
至于驾驶小型和微型客运车辆,其实际载客量超出了核定数量的100%以上,或者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数量的7人以上,便可被视为严重超员行为。
此外,对于超载行为,当货物装载量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50%以上时,通常也会被认定为
严重超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