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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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体系下的相关规定,诽谤犯罪被归类为对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构成侵害的违法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凡以公开方式对他人进行恶意诋毁、中伤等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若诽谤行为借助于信息网络这一媒介得以实施且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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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刻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应受之惩罚的具体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被视为对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戒。然而,若诽谤行为对国家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或者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相应的刑罚将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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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谣诽谤罪,若已被司法机关正式立案受理,则该案可能将进入刑事拘留程序进行处理,然而,这一切都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专业判断来决定。通常来说,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倘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逸、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便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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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诽谤类案件的司法判决地点,通常都在被告人所在地或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之所以如此安排,主要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关条款的明确规约:“涉及刑事诉讼的案件全部归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但若由被告人事先定居并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更为适宜时,则可将此案交由被告人事先定居并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