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将被拘留者视为需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于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换言之,在通常情况下,最长的逮捕期限为三十七个自然日。若在此期间内未能获得批准逮捕,则应予以释放或者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和逮捕可不是一回事。刑事拘留就是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一下,让他们没办法逃跑,方便警察去调查;逮捕可就不一样了,这是检察院觉得证据很充分,能指控犯罪嫌疑人了,才采取的更严格的强制措施。这两者在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上都有区别。
刑事拘留与逮捕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不超过37天。 在这37天内,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就会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就会批准逮捕;如果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会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之,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是两者的性质和适用条件不同。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紧急案件时,对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自由的措施,并不等同于批准逮捕。批准逮捕需要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查,在有确凿证据的支持下,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一般不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追诉时效是法律用来追究犯罪者责任的时间限制,在规定的时间内,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追责;一旦时效结束,除特殊情况外,就不能再进行追究了。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效率,避免无限制地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