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拘留及逮捕的起始日期通常自犯罪嫌疑人实际入狱之日计算。在这期间,公安机关将开展深入调查工作,如经判定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当在拘留期满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检察机关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请求,则应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总计的时间限制不得超过十个自然日。
在刑事拘禁过程中,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所有工作日均应予以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逢节假日,公安部门对此类嫌疑犯的拘禁时长都从其被拘留当日开始算起。这一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刑事拘留三日的时间计算方法是这样的:通常是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那一天开始算,然后连续三天,按照自然日累加。比如说,1号上午10点宣布要刑事拘留,那到4号上午10点就刚好满三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不会超过37日,这其中还包含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而这37日的计算起点是从被拘留者开始进入拘留所的那一刻算起。若是在这30日内,公安机关并未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捕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也未能做出批捕决定,那么应当立即释放涉嫌犯罪人员或将其强制措施进行调整。因此,在异地实施的刑事拘留长达31天,极有可能正在等待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之中。
“37天”是指的在刑事拘留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总时长,并非仅限于工作日,故此,这一期限将依照自然日期进行计算,无需考虑假日因素。具体而言,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即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之日正式开始计算。同时,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安机关在拘留决定作出后的24小时内,需向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发出书面通知,但若存在特殊情形无法及时通知的,则可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