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检察机关未
批准逮捕的
肇事逃逸案件中,案件的结案时间并无统一规定确实切数值。
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后续调查工作的推进状况。
通常情况下,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则有可能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与取证,以便充实相关
证据。
如果在实行补证侦查之后,发现仍存在
证据不足的现象,那么警方有权决定撤销案件;
反之,如果经
补充侦查后所得证据足以支持案件成立,那么警方可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请求或直接将案件移送至法院进行
刑事诉讼。
然而,整个处理流程所需耗费的时间长度将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搜集难度等多个因素产生相应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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