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产生的
债务问题,在
离婚之际是否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
若此笔
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那么通常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离婚之时,双方都有义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实该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出了这个范围所负担,并且
债权人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将被视为
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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