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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后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没有财产权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69人
律师解析:
当案件中的60岁债务人面临无法承担还款责任以及缺乏任何资产的境地之时,情况往往极其复杂。
首当其冲的便是需要准确判断所涉及债务的性质,这其中既包括普通的民事应偿债务,也不排除可能牵扯到刑事或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
在民事法律事务中,若已由相关法院作出判定并确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债务人却的确无法提供任何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或许会决定暂时终止当前的执行程序
然而,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拥有新的财产线索,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在法院已经采取了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执行措施之后,倘若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他们仍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形式的财产,就可以随时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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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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