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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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素包含多方面。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这是行使基础;二是债务人逃避清偿,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第二顺序债务人主张金钱给付到期债权符合构成条件;三是不得对专属私人权益债权代位;四是债权人遇困难达难以承受程度、债务人拖延致其受损时方可行使,各要素满足时代位权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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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事例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方承担。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过失不行使对第三方权利可能危害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可代其行使权利。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等由债务人承担,因其存在责任缺失。但费用须合理,且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实费用产生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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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领域,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各方分担数额。代位权诉讼是特殊法律程序,原告提起需符合法定条件。诉讼费承担不能一概而论,法院会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诉讼请求支持比例等因素确定分担方式,总之需按法院判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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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因特定情境而异。一般自民事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因重大误解的,九十日内可行使;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内可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且其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等原则,需结合具体情形理解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