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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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需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如果债务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那么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偿还。如果债务超出了日常家庭开支的范围,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或者这笔债务不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由举债方单独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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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问题要先搞清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要是为了婚姻生活、生产经营,双方都同意的债务,通常就是共同债务,还款责任在两个人身上。要是只有一方名义上负债,而且超过了家庭日常需求,债权人又不能证明这钱是用于共同生活等,那就是个人债务,由负债的那一方自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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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个人债务人用夫妻共有财产一半份额偿债时,需要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可以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资产等情况来确定偿债规模。同时,还需要通过专业评估定价来算出一半偿债的具体金额。不过,在实际执行中,也要注意保障非负债方及所抚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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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债权一般指婚姻期间,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针对第三方的债权。比如一起借的款。判断它是否属于共有债权,关键在于债权是否源于共同意愿、是为了共同生活或经营需要。个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不视为共有债权,除非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