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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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类状况,需考虑债务产生时间和属性。若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形成,离婚后双方仍负有共同还款责任。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前任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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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强制要求偿还。婚姻期间,为家庭、产业或双方共识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担清偿责任。离婚时,债务分担可协商,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维权,确保债务得到履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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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超日常开销,不视为共同债务。但如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意,则为共同债务。反之,若债务远超日常且债权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用于共同,则配偶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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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初期,债权人常要求债务人独立承担个人债务。但婚后,若配偶自愿分担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则视为共同债务。如婚前借款购置婚后共居住宅,此债务便可能由双方共同承担。这体现了婚姻中财务责任的共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