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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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有效期可由双方自由设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此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可免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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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可能因主合同无效而失去效能,如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有效性的问题时,反担保合同无法奏效。若反担保合同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或公序良俗的反担保合同也会被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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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离世后,担保人是否担责需具体分析。一般保证下,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还清债务时,担保人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有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需在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免责;未约定时,一般和连带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为期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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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设置抵押后一般不能添加新产权人,因为抵押期间其处置受限,新增产权人可能损害抵押权人权益,但如果得到抵押权人的明确许可,办理新增产权人的手续就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