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中,如有一方无力承担偿还责任,则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另一方进行代为偿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应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因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该笔债务或财产已被各自分割,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如何进行偿还;若协商未果,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夫妻共同欠款但无能力偿还,离婚后应先和债权人协商,制定新的还款计划。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债务状况进行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夫妻的财产,但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必需品。
夫妻离婚后,一方无力偿还共同债务,不意味着另一方必须承担全部债务。这时候,你可以先跟债权人友好协商,看看能不能制定一个最佳的还款方案和期限。如果这笔债务的产生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共同债务人中有一方无法偿还债务时,另一方需要按照协议承担剩余的债务。如果债务具有连带责任性质,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全额清偿。在这种情况下,超额支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讨他们多付的部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债务如果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投资等方面,或者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那么这些债务就被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但是,如果债务是在婚前产生的,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前有明确的财产约定,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分别所有的,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这些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