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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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诈骗所得款项在法律上涉及善意取得问题。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符合善意取得三要件(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款项已交付)或许无需返还。但司法机关可能冻结款项调查,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需返还,发现这种情况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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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所收资金与诈骗关联报告的管辖机构会响应警戒,行动具体时段无固定准则,受多种因素影响。受害者提供充足线索且经执法部门初步审查符合条件会快速启动司法冻结,情况复杂或线索不清则冻结期限可能延后。明知是诈骗所得仍收取要担责,不知情收到则应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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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私人债务中的诈骗罪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较大公私财物等条件。要收集借款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需注意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别,若不构成刑事犯罪,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要准备好起诉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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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财物与诈骗行为概念不同。损坏他人财物是侵犯财产权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判断依据是主观故意与实施毁坏行为致财物价值降低。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错误认知而处分财产。仅损坏财物不满足诈骗要素就不是诈骗,以损财要挟骗财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