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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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信用卡诈骗案件审理过程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首先,利用自制或篡改过的信用卡进行欺诈交易;其次,利用他人拥有合法权限的信用卡进行不正当的操作;再者,借助已被废弃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第二种情况是指被告明知道这张信用卡是伪造的,却仍然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持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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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赖于被认定为诈骗行为的价值总额以及相应的情节严重性程度。在通常状况之下,当诈骗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时,便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及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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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同时,各类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亦有可能成为本罪的承担主体。然而,无论何种情况,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出于故意而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涉案金额须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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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时,刑法并未设定具体的金额限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明确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到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中,将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则是由位于最高权利阶层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同时也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