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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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包括自洗钱者和协助他人洗钱者;单位犯洗钱罪要判处罚金,单位的相关人员也要被判处刑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洗钱行为是较常见单位犯罪情形,单位通过内部决策机制实施洗钱行为相关人员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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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构成洗钱罪,单位犯洗钱罪将被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判刑。司法实际中单位洗钱犯罪隐蔽性和复杂性更强,可能利用正常商业交易、财务运作掩盖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若单位涉嫌洗钱,司法机关会依法调查取证确定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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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对象可包括单位。寻衅滋事包括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等行为,其中“他人”包含单位等组织体。针对单位实施且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如殴打单位人员、损毁单位财物等)可能构成该罪,具体需结合证据和法律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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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传销活动刑事审判的定罪量刑取决于犯罪行为严重性与情节恶劣程度。司法机关综合考量传销组织规模、涉案金额、社会危害、相关人员角色等判定。犯罪情节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罚金;情节严重则五年以上刑期加罚金。还要注意“骗取财物”特征,表现良好情况会被法院量刑时考虑,最终由法院依证据事实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