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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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跟盗窃可不是一码事哦。咱国家刑法规定,收集赃物这种行为被定义为“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这里面包含了好多处理赃物的活动呢。而盗窃呢,是怀着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偷偷地把人家的东西给拿走,这就是盗窃这种犯罪行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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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通常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范畴。此罪指的是,倘若一个人明明知道某物品是犯罪所得以及由其产生的收益,却依然对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用其他方式来掩饰、隐瞒。在司法实际操作当中,要是行为人清楚知晓是犯罪所得还去收购,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就会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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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领域呀,收银员偷东西的情况呢,通常不被当作侵占来看待,而是很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哦。盗窃罪的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把公私财物给拿走,而且数额得比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像多次偷、在人家家里偷、带着武器偷或者扒别人东西偷之类的。那收银员呢,凭借着自己的工作职权偷偷地把钱给拿走了,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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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赃物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哦。这个罪就是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然后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用其他办法来掩饰、隐瞒。在司法实际中,判断是否构成这个罪,主要看行为人知不知道所收受的东西是赃物。要是明知是赃物还收受,那就可能犯这个罪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窝藏等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单位犯这个罪的,要对单位处罚金,还要对其相关人员依照规定处罚。